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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涉黄案彻底引爆了整个舆论,王欣本人在庭审现场不时抖出的金句,辩方律师的精彩表现让人津津乐道。得益于直播,我们第一次完整的看到了控辩双方激烈的现场对抗,粗略算算,这里面至少包含了行政执法、程序正义、证据有效性、互联网和技术,盗版、色情、分级以及信息自由,控辩双方表现以及辩护策略,除了法律之外还有道德问题,轻轻松松能拍5季美剧。拨开这些花絮和彩蛋不说,干货在于,本案很大正程度上为我们普及了不少法律常识,胜过了很多次普法教育。

取证合法和程序正义

神州法律体系存在重口供而轻实证的习惯,这一次公诉人在证据处理上买足了单,证据链似乎是从18楼摔下来碎得拼都拼不起来。很惊人,一个侦查工作进行了2年多的大案,控方甚至连最基本的技术概念都搞不清。比如,试图用IP地址来证明服务器唯一性,用硬盘外观和容量描述来证明硬盘唯一性…更重要的是,证据本身的保管,转换,鉴证过程也存在各种问题,比如应该两位鉴证人共同完成的鉴定视频,实际上是一个人完成的,他还替本来应该一起工作的另外一个人签了名,并在法庭上表述“这就跟去传达室替他拿个信一样”……

王欣的辩护律师认为取证过程不合法,从庭审现场来看,恐怕很多人都赞同这个看法。如果放在美国,这样的证据从源头已经被污染,审理过程中不能被采纳。举个极端的例子,辛普森杀妻案,DNA比对,现场证物,邻居的证言,这一切都看似天衣无缝,但就是因为检方在取证过程中的疏忽、非法搜查,这些辛苦得来的证据全都未被法庭采信,辛普森得以免于牢狱之灾。这也是程序正义的题中之义:如果过程不正义,则很难得出公正的审判结果。

是否有罪取决于公正的审判

辛普森无罪释放之后,有一个经典的调查,大多数美国人认为“幸普森杀妻”,但“受到了公正的审判”。这个看似矛盾的看法,恰恰体现了美国人对现代法治的深刻认知——是否有罪取决于是否受到公正的审判。官方媒体发声称,再精彩的辩护表现也无法否认王欣的犯罪事实。不过我要说句打脸的话。严格从法律意义上来看,控辩双方的庭审表现很大程度决定了嫌疑人是否有罪,请注意,这里指的有罪,是法庭作出宣判的结果,并不是“相关机构”一厢情愿的看法,同样也不是汹涌民意的指向。

常识在于,只有经过公正的审判,才能认定一个公民是否有罪。而审判结果的关键,恰恰直接受到控辩双方表现的影响。举证是否扎实,辩论是否有利。辛普森案的结果,很大程度上是检方为其糟糕的表现买单。假如王欣最后无罪开释,我是说假如,也别说法律不公正。这锅还得检方背着,花了这么多纳税人的钱,表现还如此糟糕,这锅你不背谁背?经过合法审判,有法庭认定,这才能叫“有罪的事实”。

放走一个坏人or错杀一个好人

于是有人开始担忧,如果因为公诉方的糟糕表现而导致王欣无罪开释,那岂不是糟糕?不,这恰恰是司法公正的表现。如果存在错放,那我们只能将这作为一种不完美而加以接受。毕竟,没有任何一种成熟的法律敢于宣称将所有的犯罪绳之以法,朝鲜的法律除外。

在“错杀一千不放走一人”和“错放一千不乱杀一人”的极端情况下,我们只能取那个危害较轻的,也就是后者。这个常识我觉得有必要一再被提起,特别是在我们存在如此多冤案错杀的情况之下。况且疑罪从无,还没审判你怎么就能认定这是个法律意义上的坏人?

最后,说句老生常谈的话:也许王欣本身并不正义,但我们一定要用更不正义的审判来给他定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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