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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成都发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和《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相比北京、上海等城市对网约车车型、人员和管理思路近乎“苛刻”的“凛冽寒风”,成都对网约车属地管理思路看起来更加宽容。

其中,《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成都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为经公安部门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成都籍(川A车牌)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在成都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具有成都市户籍或者“成都市居住证”。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撰文表示,要为为网约车发展的“成都思维”点赞:北上广深等地的意见稿,更多通过“限制发展”的思维来解决创新中的安全问题,远比不上成都思维视野的开拓;此外,朱巍还认为与北京细则规定的“实施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同,成都细则仅规定了“网约车运行实行市场调节价”。以供需关系为基础,让价格直接反映出市场需求,这样的价格比较真实,能够真实反映出市场规律。

以下为细则节选:

第九条 拟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公安部门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成都籍(川A车牌)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四)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五)车身不得喷涂、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在我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成都市户籍或者“成都市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最近5年内在我市没有被吊销巡游车从业资格记录,最近5年内在我市没有被查处从事仿冒巡游车营运及其他非法客运经营的记录。

(六)身体健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