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航局网站报道,近日,民航局发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的监督管理方式等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最大空机重量为 250 克以上(含 250 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适用于本办法,而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暂不适用。

《办法》规定,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 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 企业应至少拥有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完成实名登记;
  • 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
  • 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办法》提出,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在线申请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并填报企业法人基本信息、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号、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培训机构认证编号(培训类)、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承诺、企业拟开展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项目等信息,并确保申请材料及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办法》将于 2018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