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定义了“携号转网”就是在不变更电话号码的前提下更换运营商的移动网络服务,用户办理携号转网需要结清与携出方电信费用,与携出方无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的协议或以解除在网期限限制,并入网已满 120 个自然日。

管理规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

(二) 用户提出携号转网申请后,干扰用户自由选择;

(三) 擅自扩大在网期限协议范围,将无在网期限限制的协议有效期和营销活动期默认为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用户携号转网;

(四) 采取拦截、限制等技术手段影响携号转网用户的通信服务质量;

(五) 在携号转网服务以及相关资费方案的宣传中进行比较宣传,提及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名称(包括简称、标识)和资费方案名称等;编造、传播携号转网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隐瞒或淡化限制条件、夸大优惠事项或携号转网影响、欺骗误导用户,诋毁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

(六) 为携号转网用户设置专项资费方案和营销方案;

(七) 利用恶意代客办理携号转网、恶意代客申诉等各种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携号转网服务正常运行;

(八) 用户退网后继续占用该携入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