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在 5 月 1 日正式施行,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将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9 年 12 月 26 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77 次会议通过,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此次决定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即“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