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共同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法律标准,统一执法尺度,解决电信网络诈骗类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意见》表明,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而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当从重处罚:
-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此外,《意见》还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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