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务院办公厅今天正式发布同意证监会提出《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称,试点企业应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 2000 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0 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试点企业可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实际,选择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境内注册的试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

今年 3 月 15 日,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表示,中国存托凭证 (CDR) 将很快推出,CDR 是解决两地的法律、两地监管的有效措施,有利于已上市、海外退市企业回 A 股上市 。

 

图片来自 123R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