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产业培育实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产业培育机制,打造一批梯次递进、成长有序、生态良好的企业群落,构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建设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把产业培育作为“生命线工程”,加快构建以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为重点的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努力实现从产业规模扩张向产业生态培育转型、从要素资源集聚高地向创新资源转化高地转型、从招大引强外延式发展向外引内培内涵式发展转型、从注重比拼优惠政策向注重比拼营商环境转型。力争用三年时间,打造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20家,创新创业载体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培育种子期雏鹰企业1000家、瞪羚企业150家、独角兽企业10家、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5家,以本土企业培育发展塑造高新名片,挺起高质量发展“脊梁”。

二、支持产业载体提质增效

(一)支持各类孵化载体提升质量效益。

1.对经认定并加入成都高新区信息化网络孵化平台的孵化载体,分别给予5000平方米以下(不含)和5000平方米以上每年3万元、5万元网络孵化运营支持。

2.对经认定的孵化载体,每年按照新增企业数量、入驻企业年度销售收入、获得专业股权投资机构融资额、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上规入库企业数量、入驻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年度对地方实际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排名,对5000平方米以下(不含)的前十名,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对5000平方米以上的前五名,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3.对上年度每培育一家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孵化载体,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100万元补贴。

4.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支持。对获得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或创业苗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支持。

5.对经认定的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孵化载体(众创空间或创业苗圃、孵化器),给予30万元新建补贴,每增加100平方米再给予5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鼓励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在高新东区、高新西区,以及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在高新南区建设运营孵化载体,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鼓励楼宇聚集培育优质企业。

1.对经认定并接入成都高新区楼宇经济监测管理系统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更新、参与专项活动的重点楼宇,给予楼宇运营方每年5万元补贴。

2.鼓励楼宇引进国内外知名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经认定后,每引进一家给予楼宇运营方1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楼宇整合内部资源自主建设运营孵化载体,对经认定的可参照第(一)条执行。

3.支持楼宇招引优质企业,提高生态品质,对入驻本区楼宇且年度纳税(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实际贡献增量部分的50%、10%对企业、楼宇运营方给予不超过三年奖励。

4.根据楼宇在招商引资、税收转引、改造升级、数据统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实际贡献和配合程度进行年度综合评价排名,对十佳楼宇进行表彰鼓励,对排名靠后的楼宇加强引导和服务。

三、鼓励新设创新创业企业

(三)鼓励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对世界500强及国内外知名企业高管或技术骨干、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校专家教授、海归高层次人才、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创业团队及有过多次创业经历的创业者等创立的企业,给予最高3年、500平方米创业空间支持,视团队规模提供5套以内的人才公寓,保障提供对应的子女入学学位、购房资格。若所设立企业获得风险投资,则按照股权融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四)支持青年大学生创业就业。在政府示范孵化器内设立青年大学生创业工作室,配备办公设施设备,鼓励青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未超过五年的高校毕业生到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通过评审的青年大学生创业企业(团队)可享受不超过两年的免费入驻。

(五)支持各类主体举办创新创业活动。支持各类主体在成都高新区内外举办与成都高新区产业发展相关的双创活动,经认定后,按照活动费用的3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特别重大双创活动,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六)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生长力评估模型,对成立3年以内的企业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定的优质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和200平方米以内、单价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的最高三年房租补贴。

四、支持企业梯度发展

(七)按照企业全生命周期给予针对性扶持,重点对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四个梯度进行培育。认定标准如下:

1.种子期雏鹰企业指成立3年内,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或获得过股权融资的科技型企业。

2.瞪羚企业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年爆发式增长: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或利润1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300%以上;纳税保持相应增长。

三年复合高增长: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或利润100万元以上,且连续2年增长30%以上或3年复合增长20%以上;纳税保持相应增长。

五年连续增长: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或利润100万元以上,且5年连续增长10%以上;纳税保持相应增长。

3.独角兽企业指成立时间10年(不含)内、未上市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估值5亿美元以上的为潜在独角兽企业;估值10亿美元以上的为独角兽企业。

4.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指在行业细分领域排名前五,带动30家以上区内关联企业生态发展,纳税1亿元以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工业企业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或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或市(估)值100亿美元以上。

(八)支持企业认定为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

1.对首次认定的种子期雏鹰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首次被认定为一年爆发式增长、三年复合高增长、五年连续增长的瞪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首次认定的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首次认定的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企业上规入库。对2017年以后(含2017年)符合国家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企业统计入库标准并首次入库的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补贴。

(十)支持瞪羚企业持续增长。连续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参照第(八)条第二款给予认定奖励,并按照当年企业对地方实际贡献增量部分的20%,给予企业最高100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技术研发。

(十一)支持独角兽企业提升效益。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纳税首次超过1000万元,按次年企业对地方实际贡献增量部分的15%、30%分别给予企业补贴,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市场拓展。

(十二)支持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行业整合。

1.支持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并购重组。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并购重组境内外企业并将被并购重组企业工商税务关系迁移入区的,按被并购重组企业当年对地方实际贡献的50%给予补贴。

2.支持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购买创新产品。对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购买非关联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按交易额的2%给予区内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按交易额的3%给予区内非关联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补贴。

五、培育产业生态圈

(十三)每年设立5000万元业界共治专项资金。按照产业生态圈理念,构建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产业发展新模式,促进市场主体从被管理、被服务转变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丰富企业培育手段。对围绕重点产业设立的业界共治理事会给予每家每年最高1000万元支持,用于开展规划编制、企业服务、项目促进、生态营造等,支持企业集群发展。

(十四)每年设立2亿元新经济应用场景专项资金。对技术领先、市场规模大、带动性强的首台(套)新产品新技术,在指定平台发布需求并达成交易的,经认定后,按交易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专项资金鼓励成都高新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在本单位业务领域以竞争性立项方式打造新经济应用场景示范项目。

(十五)设立100亿元新经济创投基金。重点对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进行市场化投融资扶持,新经济创投基金所投股权的一定比例份额可按固定收益由创始团队、战略投资机构(人)回购。

(十六)支持建设公共技术平台。

1.对新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按照投资额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年按照区内企业使用平台费用总和、平台收入、荣誉资质等进行综合评价,对排名前五名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

2.企业使用经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按照技术服务使用费用的2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按照企业使用平台金额的20%,给予公共技术平台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

3.按照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连续3年每年最高50万元的云资源使用补贴。

六、保障政策实施

(十七)建立政策实施绩效评价机制,设置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强化支出责任,合理分配资源,提升政策实施的经济性、有效性,增强财政支出效益。

(十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试用期1年,有效期3年。《成都高新区进一步深化创新创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17〕1号)、《成都高新区关于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若干政策》、《成都高新区关于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相关条款(成高管发〔2017〕17号)同时废止。

(十九)本意见涉及政策条款与其他政策相重叠的事项不重复享受,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除有特别规定外,意见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本意见涉及政策条款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科技与新经济发展局商相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