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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发生了一件事,很多门户科技频道都淡化处理,但传统媒体却做了大量报道,新华社的记者还做了微博直播。之前只在圈内才活跃的科技观察人士,可能是史上最著名的“阿里黑”葛甲,因为被阿里巴巴集团起诉而获得了更大的知名度。

诉讼只进行了一天时间,法庭就宣布没有其他举证环节,将会直接进入审判阶段,而在此过程当中双方可以提出和解。庭审结束之后,双方都表示了比较强硬的立场,认为不会和解。但是,诉讼行为本身,就已经显示出了跟之前的一些涉媒体案件的处理非常不同的地方,难怪纸媒会既兴奋又小心的介入关注。

想当年,刘韧也曾经让360感到非常难受,他们最终选择的方式,并不是来个法庭辩论,而是抓住其“确凿无误的犯罪证据”之后直接报警。刘韧在当时面对的诉讼对象,不是360或者周鸿祎,而是代表国家机器的公诉机关。他也丝毫没有做抵抗,就直接在监狱当中度过了几年。

远到新快报,近到21世纪网,最近媒体被整肃的事情层出不穷。自媒体也是媒体的一种,而且自媒体整起来更方便了。他只有一个人,他通常请不起什么特别高贵的律师团,也没有更大的声浪,可以让全国的媒体都展示他的骨头到底有多硬。他只是一个人,所以对付起来非常容易,哪怕安一个吸毒或者嫖娼的名声,整他15天都可以让他完全服软。谁让他只是个人呢?

然而阿里硬是没有这么做,葛甲不仅有机会在法庭上把自己的辩护词和盘托出,在受审前还在圈内进行充分的宣传铺垫,呼吁为其可能败诉的诉讼费捐款,即使败诉自己也可能被树立成遭受迫害的悲情英雄形象。拜托,收拾他完全可以采用更干净利索的手段好吗?装什么英雄,让你上央视来痛哭流涕的自认罪行岂不更爽?

阿里这样处理的可能性有很多,我只列举我想到的其中一个可能。那就是此时正处于阿里上市的关键阶段,而且阿里可能正是要在上市过程中选择这个阶段起诉,并扩大诉讼结果的影响。这主要是用国外投资者能听懂的语言,给自己一个澄清过去传闻的机会。

围绕着阿里上市,有国外媒体发文指出其同国家资本力量有隐秘联系,阿里不得不说自己的成长并非靠背景,但这种反驳总体上是很弱的。之前华为不得不退出美国市场也是受到了这种言论和实际的排挤行动的影响。这说明,意识形态的因素,即使在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地方也无法完全排除。毕竟交易都是由人来构成的,如果所有的人都是在如临大敌的情况下同你进行交易,大家的滋味显然也是不好受的。

阿里上市期间,正值中国人权状况再一次遭到外界关注,一位大学教授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在国内和国外的定性完全不一样,而我们对此的回复,也是经典的“中国内政,外人不得干涉”。此前犯罪嫌疑人上央视的做法,也被批评为“未审先判”,是不符合法律程序并有迫害嫌疑。这种不由分说,不给人机会去争辩的方法,也可能会让包括投资者在内的外国人非常看不惯。

有可能,有些人受到法律制裁,的的确确是因为他被宣判的那个罪名,比如经济犯罪啦,吸毒啦,嫖娼啦。但如果当事人说自己被迫害,兴许就有人信。陈水扁还说自己不是贪污而是政治对手打击报复呢,也有人信。平时这并无什么所谓,但如果投资者信或不信,对阿里毕竟还是有所谓的。

那么,360也是美国上市公司呢,为什么它不考虑影响呢?我的看法是,现阶段360的赢利点使其并不存在任何向海外扩张的理由。即使他们象征性的向南美和欧洲市场推出了一些测试版服务,但最主要的市场还是植根于中国的,其搜索服务对于本土市场潜力的挖掘还远远没有完成。

对于阿里巴巴,包括马云本人在内,很多人都认为阿里进一步发展的潜力,必定寄托在它的国际发展上。作为一个一直被称为“中国的亚马逊”的公司,当阿里的体量真正的到达了可以和亚马逊比上一比的程度,却还只是在中国市场进行投资的话就不行了,它不得不进一步让外国人认识自己。

葛甲之前的一些文章,正好有涉及外国人关心的阿里知识产权保护,内控,商家管理等关键问题,借助审判结果对此进行澄清,至少用了外国人更容易接受的方式,是一种值得肯定的做法。

最后,至于说阿里是不是可能因为没有找到葛甲收黑钱什么的确凿证据,所以才选择对簿公堂的方式呢?我倒认为未必。因为证据这种东西似乎给人一种“要多少有多少”的感觉——我希望这只是错觉而已。

如果说举报《新快报》的还是中联重科一家确定的公司,属于冤有头债有主的话,那么对于21世纪网的查处——我翻看了之前铺天盖地的报道,都说“接到一些公司和个人的投诉”,但始终没有公布投诉方的身份。你当然可以说,这是因为怕打击报复,对事主保密,但是事情已经过去了,那些人已经受到了惩罚,21世纪网从建制上都不存在了。为什么还不公开这些举报者的名字?为什么不让他们说一说青天大老爷终于为我做主的激动感受呢?

我想起,阿里也曾经是21世纪传媒的投资方,并给了21世纪网20亿美元的估值。当时的报道说,21世纪传媒的最终目标是上市,却没人想到会变成如今这样。几个亿的资产在马云看来可能真的不值一提,但是如果这样的处置过程,会引发人们对程序正义的质疑,会让你心头有一丝丝堵住的感觉,那萌生出一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想法,应该也很正常。

所以我觉得,给人以辩论和自辩的机会,这一点很重要。而本案可以做到这一点,还是挺让人庆幸的。

最后声明一下:以上所说的均为本人的“观点”,而非某种“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