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刚刚过去,很多商家的打折促销活动进入尾声,此前刚遭遇蚂蚁暂缓上市打击的阿里巴巴最近的股价又打起了折。

疑似受双十一前发布的互联网反垄断文件影响,11月10日港股收盘,阿里、腾讯、美团、京东、小米五大科技股全线暴跌,一天蒸发市值接近4300亿元人民币。

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11月10日上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调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解释了“平台经济”的概念,是指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并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四个方面作为切入点,定义了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

互联网反垄断山雨欲来

全球范围内针对互联网科技企业的反垄断大潮正在兴起。

经过长达10年的反垄断诉讼,欧盟终于在前段时间对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公司Google开出了近100亿美元天价罚单。最近,欧盟又盯上了美国电商巨头亚马逊,将对其在电商交易中的“双重身份”是否违反欧盟反垄断法进行认定。

据统计,从2017年至2020年8月10日,美国科技四巨头GAFA(Google、Apple、Facebook、Amazon)在全球17个国家和地区至少遭遇84起反垄断调查,这当中还包括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起的反垄断诉讼。

而国内也并非第一次发布反垄断方面的条文。

今年1月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就公布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核心内容与今天的《指南》大同小异。

9月11日,国家反垄断局也曾发布《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

就在《指南》发布前的1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美团、百度、字节跳动、拼多多、快手、奇虎360、58同城、滴滴、新浪微博、饿了么、小红书、携程、苏宁、唯品会等27家国内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出席了会议。会议对强迫商家“二选一”、刷单刷评等问题做出严厉批评,并提出互联网平台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九方面明确要求。

伴随着蚂蚁集团踩下急刹车,国内互联网公司的反垄断大潮正式拉开序幕。

电商平台首当其冲

2018年,央视财经频道的一档《对话》栏目上,当着均瑶集团、TCL、泰康保险和娃哈哈集团四位董事长的面,腾讯控股CEO马化腾直言互联网行业监管压力山大,“我们这样的产业太跨界了,跟我们这个产业有关的,所有的部委基本上都全了,不像各位,你们产业上面主管部门可能就是少数,基本上我们互联网产业是最全的,确实是这样的,还是非常焦虑。”

虽然有“凡尔赛文学”之嫌,但马化腾的确所言非虚。目前,我国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包括中宣部、网信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信部等,还包括中国互联网协会等行业自律监管机构。

如同资本的自我繁殖一样,企业规模越做越大,必然带来跨界。如通讯工具起家的腾讯现在几乎没有不参与的业务,资讯平台出身的字节跳动孵化出了短视频平台抖音等。

而企业规模巨大也必然会抑制竞争进而带来垄断,市场资源集中于极少数企业手中,降低了资源的配置效率,从而影响社会公平。而少数垄断企业操控产品定价权也危害了社会公众福利,这就是各国对垄断谈虎色变的根本原因。

具体到中国,目前排名前五的互联网企业(阿里巴巴、腾讯、美团、京东、拼多多)中,4家主要从事的都是电商业务。在刚刚结束的双十一中,天猫战绩喜人,交易额达到4980亿元,这一数字恰恰是10年前中国整个网购市场的交易总规模。

10年间,中国电商行业发展迅猛,种类齐全,2C端涵盖了生鲜、美妆等综合零售类电商与餐饮、旅游、教育等生活服务类电商。虽尚未形成一家独大的局面,但依靠强势地位迫使入驻商家在平台间“二选一”、滥用大数据等技术对新老用户展示“同货不同价”、滥用默认同意选项捆绑销售等现象在多家头部电商平台时有发生。

对此,《指南》主体部分第十五条规定,要求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要求与其进行独家交易、要求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要求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都属于限定交易行为。

《指南》第十七条规定,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属于差别待遇。

由此,大型互联网平台不正当竞争、价格歧视、搭售的痼疾行为有望彻底根治。

经营者集中申报成亮点

当然,此次《指南》所影响到的企业不会仅仅是电商,而是所有大型互联网公司。《指南》显示,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也被纳入了反垄断的审查范围。

所谓VIE架构通常是中国企业为便于境外融资而在开曼群岛设立一个外资企业,再通过一系列协议实际控制国内成立的经营实体开展业务。

曾经,中国互联网行业对外资进入或外资持股比例有严格限制。从新浪开始,腾讯、阿里巴巴、百度、携程、美团、滴滴等互联网公司都采用了VIE架构。

2017年11月27日,阿里巴巴向美国证监会公开披露的一份文件中显示,原商务部反垄断局不受理VIE架构企业经营者集中申报的问题。

长期以来,包括阿里等互联网巨头在内的众多VIE架构经营者既无事前申报,也无事后审查,更无一家受到处罚。这不仅会导致一些互联网企业通过并购、参股或合营在某些细分市场上确立短期内难以动摇的支配地位,还会导致这些境外上市的互联网企业面临被投资者起诉的风险。近日,因蚂蚁集团IPO被叫停导致阿里巴巴股价下跌,部分美股投资者已向阿里提起集体诉讼。

这一次,市场监管总局终于下决心填补了这一块的监管空白,在《指南》中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依据《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对平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有专家将其看作是此次《指南》的一大亮点。

平台经济存在特殊性

目前《指南》还处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阶段,反馈截止日期为11月底,20天的征求意见期明显短于市场监管总局常规文件的一个月期限,也显示出互联网反垄断的雷霆之势不可阻挡。然而,对互联网巨头来说,只要行业地位稳固、投资价值仍存,短期的市值缩水都是浮云。

那么,《指南》的起草有何意义,长期来看,最终版《指南》的出台对国内互联网公司影响几何?

深度科技研究院院长张孝荣称,《指南》在垄断的协议、交易、兼并三大领域考虑地较为周全,但其核心思想依然沿用了工业时代的反垄断理论,在互联网时代略显力不从心。

“平台经济企业是中国企业发展过程中,特别是互联网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认为,关于平台经济企业的垄断问题,应该有针对性地进行窗口指导,对相关企业进行有条理的市场规划,引导其向更加促进和平竞争的方向发展。

中经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端向动点科技指出,“平台经济作为新经济发展范式,天然具有内生性垄断特征,对于平台经济的治理需要寻找与新经济发展范式相称的新治理范式,单纯反垄断治标不治本。尤其是在当前大型市场化互联网龙头公司已经成为我国国家创新力的重要基石大背景下,要综合平衡多种因素进行顶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