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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平台在相关交通肇事伤人事故中的责任,一直广为争议。以滴滴为代表的网约车平台向来辩称,自身仅是一个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平台方在网上将用户的用车需求提供给运营方,撮合两方的交易,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不过,现在看来,网约车平台将不得不承担部分责任了。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网约车交通案件,该案系一辆登记注册为滴滴平台网约车的私家车在运营过程中,因乘客开车门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损坏,从而引发的损害赔偿争议的案件。

法院认为,本案中乘客和司机应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滴滴司机系接受滴滴出行平台指派,履行滴滴与乘客的客运合同,滴滴司机属于提供劳务一方,滴滴作为接受滴滴司机劳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之后,乘客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路人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此后,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李俊慧认为本次案件判罚的参考意义,正是回归网约车平台的本质。“在网络约车交易中,滴滴公司等平台所承担的,不是简单的‘信息撮合’,而是‘承运服务’。专车、快车司机及车辆,系受平台指派任务,去履行平台与乘客搭乘客运合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网约车接单运营中发生事故,司机符合“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应由滴滴公司等平台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