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控公司将迎来大考。

9月13日,国务院与央行先后发布两份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重要文件:《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央行将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其中,对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引起了市场的格外关注。

1.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12月末,我国已有约80家金融控股公司和“准”金融控股平台。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分为央企金控、地方金控和民营金控(含互联网金控)三大类。其中,互联网金控公司从2013年开始兴起。

之后的几年里,蚂蚁集团、度小满金融、腾讯、京东数科、美团点评、滴滴和字节跳动等7家互联网巨头公司,通过收购、参股等方式,陆续将累计50多张牌照收入囊中。

央行在2019年11月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指出,部分大型互联网企业通过新设机构、控股或参股金融企业等方式,已演化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集团,但其本身并不直接受到监管。其中,一些互联网企业以单纯获取金融牌照为目的,将所控金融机构作为资本运作平台,追逐高额金融投资回报,偏离服务实体经济。

在《办法》出台后的答记者问环节,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在实践中,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是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监管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全方位推动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而此次两份文件的下发,正是为了填补互联网金控监管的空白。

2.

据了解,此次最新发布的《办法》是基于此前的金控公司模拟监管试点。

2018年11月,央行正式披露5家金融控股试点公司。除了代表央企金控的招商局集团;代表地方国企金控的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之外,剩余的两家试点:苏宁集团和蚂蚁金服就是典型的互联网金控公司。不同类型样本的选取,正是为了制定出更有操作性的监管办法。

目前,蚂蚁集团持有网商银行、众安财险、国泰财险、支付宝、芝麻信用、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蚂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市蚂蚁小微小贷、天津金交所、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弘基金等机构股权。

而苏宁金融也其持有苏宁银行、苏宁消费金融、易付宝、苏宁征信、苏宁商业保理、重庆苏宁小贷、南京苏宁基金销售、苏宁保险销售等股权。

在成为监管试点之后,苏宁集团先是将苏宁金服剥离,随后将其运营主体的名称变更为“上海苏宁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更加强调“企业集团”的概念。

而蚂蚁金服在更名“蚂蚁集团”之后,也在科创板上市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了“金控准入管理”的问题,“拟以全资子公司浙江融信为主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并接受监管,并由浙江融信持有相关从事金融活动的牌照子公司的股权。”

毫无疑问,不论是独立运营还是把金融牌照装进一个主体,都是为了满足监管所要求的“风险隔离”。

资深撰稿人、行业观察家孟永辉告诉动点科技,对于国内的金融科技公司来说,此次出台的《办法》可以看成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个延续,经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洗牌之后,国内很多互联网金融公司已经被淘汰出局,剩下的基本上都是一些比较头部的企业。《办法》出台之后,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它会把金融科技公司导向更加合规、更加去金融化的发展方向。

“所谓的去金融化不是不去做传统的金融业务了,而是把金融和科技更加深度地结合在一起,让金融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目前来看,很多的金融科技公司所做的依然仅仅只是金融和科技的简单相加。”

孟永辉指出,如果不把金融和科技两种元素进行深度融合,其实金融科技也有可能走向互联网金融,虽然其风险系数没有互联网金融大。而《办法》的出台可能会促使一些抱有侥幸心理的金融科技公司进行更彻底的去金融化的改革,即通过科技化的手段,把金融的功能应用到更多的行业当中,更加充分地去发挥金融的基础性的作用。

“在这方面,京东数科的做法比较值得推广,它不是把金融科技看成是自身发展的终极目标,而是把金融当成了数据收集的一个手段:先根据金融的毛细血管的作用进行数据采集;再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对数据进行深度再加工;然后再对金融、制造等相关产业进行技术、模式的全方位赋能,这其实已经上升到了数字经济的层面。现在的金融科技企业,其实也应该朝着这个方向发展。”

目前,大多数金融科技企业仍只是将传统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当成目标客户,虽然改了名,实际业务依然停留在金融层面,这其实会丧失很多发展机遇。金融科技企业急需进行再度数字化,找到金融之外的盈利模式。

3.

数据显示,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数量呈现几何式增长。

企查查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已注册带有“金融控股”字样的公司共计2492家,其中登记状态为“存续”、“核准设立”、“仍注册”、“在业”、“正常”的共计1860家。

但也正如监管部门所说的,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业盲目扩张,金融控股公司的队伍其实参差不齐,大部分可能只是徒有其名。

《办法》的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具备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直接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遗憾的是,即使是在未落实到实缴的注册资本中去筛选,也仅有60家能做到合规,占全部“金融控股”公司数量的2.4%。

对于剩下的2432家公司,有学者认为,名称中有“金融控股”但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要求的公司,首先是尝试做股权和资源方面的调整使之符合要求,然后可进入申领牌照程序。为此监管部门设置了过渡期,对于无法调整或经调整后也无法满足要求的公司,则可能责令其改名,摘掉“金控”、“金融控股”等公司名,而且要求其不得开展金融控股公司业务。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的一段时期内,金融控股公司也会经历类似网贷行业的出清。不同的是,这次出清应该不会给众多C端用户带来心惊胆战的体验,而更多金融科技公司也有望借此找准自身的定位,寻求更加可持续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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